【运动健身装备】家具厂车间失火殃及隔壁板材厂 被判赔偿对方近6万元

核心提示

侵害公民民事权益,家具间失及隔近万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厂车材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火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壁板被判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赔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对方运动健身装备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家具间失及隔近万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厂车材厂,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火殃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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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火灾让邻居反目成仇

原告王某经营的壁板被判板材厂和被告某家具公司系一墙之隔的邻居。双方一直各自打理各自的赔偿生意,相安无事。对方2014年11月19日一场突如其来的家具间失及隔近万火灾不仅烧毁了双方大量财产,也让原本关系还算融洽的厂车材厂邻居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火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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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火灾发生在19时44分,起火部位位于被告厂房内,娱乐新闻动态厂房里顿时火光冲天,火势瞬间蔓延到原告的板材厂生产车间,将原告的生产车间、生产机器辅件、线路、生产原料等财产烧毁,睢宁县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后火速赶到现场,经过一番焦虑救援,扑灭了大火。但是双方厂房、车间已经是一片狼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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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现场勘查,睢宁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法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被告厂房砂光机附近,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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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此结论不服,提起复议,游戏攻略分享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依法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并支持了此次火灾给原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8988元的火灾损失统计结果。

原告遂与被告理论要求其赔偿损失,而被告不同意协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营业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根据营业损失鉴定结论意见,将诉讼请求数额增加到696488元。

被告某家具公司辩称:自己现在赔不起。火灾发生时,不是我家的火烧到他家,是他的厂房起火烧到我们厂房。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抗辩意见。

法院上,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导致此次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划分;原告损失数额尤其是间接营业损失数额的确定。

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8988元

法院判决

睢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消防部门认定本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被告东侧厂房砂光机附近,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可能性,因此被告对发生此次火灾并导致原告财产损害应承担全部责任。

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失主张,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对其生产车间、生产及其辅件、线路、生产原料等财产毁损状况及原告的营业损失进行评估,睢宁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委托徐州市某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并要求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该公司直到2015年12月14日才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仅认定原告在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3月14日(价格鉴定基准日)的营业损失为63万元,对原告的财产毁损状况未有按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的要求进行鉴定并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该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7500元的评估费发票。据此,原告将其诉讼请求的财产损失数额增加到696488元(财产损失58988元+营业损失63万元+评估费7500元)。

被告认为,徐州市某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价格鉴定从完成时间、鉴定人员签名、鉴定结论形成说明、评估费票据的开具日期等方面违反了鉴定规则而不认可鉴定结论书和鉴定发票。同时抗辩本案是侵权诉讼,赔偿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准而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睢宁法院依法通知徐州市某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张某某、王某某出庭就鉴定问题作证。鉴定人员张某某到庭陈述,2015年8月18日到火灾现场查勘一次,对于原告财产毁损部分无法也不需要进行评估,其根据正常的市场行情得出原告每张板材的利润为2元,却无书面依据。在现场调查中,另一名鉴定人员王某某未参加全部调查,而且在进行电话调查、现场勘验时均未按照规范由两名价格鉴证人员共同进行、亦未进行相应的电话记录,在调查记录上也没有任何人签名。

睢宁法院要求其进行补充鉴定或者补正鉴定意见,该鉴定机构仍坚持原来的鉴定结论。

综上,睢宁法院认为徐州市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规情形,鉴定依据相关调查笔录来源不明且不全面、不客观、不完整,亦未通过补充鉴定或补正鉴定结论的方式予以解决,故对该价格鉴定结论书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的间接财产损失认定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次火灾除了造成原告的直接财产损失之外,也存在一定的间接损失。侵权之诉中存在可得利益损失的,因无法律明文规定不能赔偿,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法院可判决支持。然而,与积极损害相比,可得利益损失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原告可以在提供充分证据足以证实其相关诉求的基础上另行主张。

睢宁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898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生效,被告已主动向法院执行款账户缴纳了执行款,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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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什么是间接损失?

对话法官

记者:什么是侵权责任?

法官: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

2

法官:

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3

记者:什么是举证责任?

法官:

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又称主观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又称客观的证明责任,是指当诉讼进行到终结而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则应为此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举证的行为,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在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如何裁判的问题。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都是举证责任含义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可分割。诉讼程序进行中,一定事实真伪不明,或被认定真伪不明时,其不利结果,应由何方当事人负担,即为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应对其间接的营业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其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记者:元涛    原标题:车间失火殃及邻居 应当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