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处理 特出色】新规为网络竞争行为设置“红绿灯”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刷单炒信、红绿灯虚假交易、新规数据杀熟、为网为设反向刷单、络竞流量劫持、争行置竞价排名、红绿灯家庭关系处理 特出色强制“二选一”……随着互联网领域技术手段与竞争业态发展,新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向线上延伸,为网为设且花样翻新。络竞

【家庭关系处理 特出色】新规为网络竞争行为设置“红绿灯”

近日,争行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红绿灯共五章、新规43条,为网为设分为总则、络竞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行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4年9月1日开始实施。

【家庭关系处理 特出色】新规为网络竞争行为设置“红绿灯”

“《规定》旨在通过健全和明确网络竞争行为‘红绿灯’规则,为各类经营主体明晰指引、划清底线,保障市场竞争机制在法治轨道上高效有序运行,引导数字技术更好赋能,引领我国竞争力不断提升。电影票房排行 很给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在解读《规定》时表示。

【家庭关系处理 特出色】新规为网络竞争行为设置“红绿灯”

新规出台的现实需求

【家庭关系处理 特出色】新规为网络竞争行为设置“红绿灯”

早在十多年前,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已日益显露;而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则要回溯到2017年。

《法治周末》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2005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当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重点之一。同年,该局公平交易局发布《关于开展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活动的通知》。

此后,实践中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不断加强,到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一个重要进步就是增加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专门条款,即第12条,也被称为“互联网专条”。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再次修改时,沿用了“互联网专条”规定。

“互联网专条”出台后,尽管其列举的如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电影票房排行 顶呱呱强制用户卸载网络产品等行为在逐渐减少,但刷单炒信、流量劫持、数据杀熟等网络不正当行为不断出现。

“在开展法律评估问卷调查时,82.2%的受访者认为需要尽快制定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2020年1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第12条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的适用空间大,适用标准有时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亟须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2021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后,在充分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历经近3年,《规定》正式公布。

对于《规定》的出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表示,一方面,随着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信息技术创新迭代,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互联网技术花样翻新,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隐蔽性更强,妨碍经济运行效率提升,制约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竞争,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对此,亟待强化公平竞争治理,不断完善高效完备、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全球竞争格局加速调整,新一代经贸规则正在形成,制度竞争成为国际竞争重要内容。对此,亟待加强前瞻性动态研究,促进我国竞争政策与国际规则接轨,改善贸易投资环境,持续深化竞争领域制度型开放。

规制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行为

作为“红绿灯”规则,《规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列举。在其第二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根据网络竞争行为繁琐多变的特点,按类提炼梳理共计20条,明确认定标准。

记者对比发现,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网络竞争行为一般规范”专章的16条,《规定》不仅在数量上更加详实,在内容规定上也更加细化。

《规定》第7条至第11条对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进行了明确,包括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行为,对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热点问题都进行了规制。

在上述《报告》中曾揭露,在2020年,“互联网虚假宣传案件已占全部虚假宣传案件的一半以上”。对于网络虚假宣传问题,《规定》第8条、第9条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8条指出,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包括: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通过直播、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通过热搜、热评、热转、榜单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等。

对于经营者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规定》列举了10项具体行为,包括虚假交易、虚假排名;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虚构升学率、考试通过率、就业率等教育培训效果;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虚构网络就业者收入等方式进行营销等。

细化流量劫持、平台“二选一”等行为

而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规章,《规定》对“互联网专条”规制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细化。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

《规定》第12条至第16条,就对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因素,进行了列举。

此外,《规定》还对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歧视待遇等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

对于曾经几度引起热议的强制“二选一”问题,2021年2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调查认为唯品会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对其作出3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唯品会“二选一”的查处,是市场监管总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平台“二选一”行为执法上零的突破。当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平台“二选一”,反垄断法不允许,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不允许,规则面前大小平等。

《征求意见稿》曾明确对经营者实施“二选一”行为进行规定,此次《规定》虽然删去了“二选一”表述,但实质上仍对这一行为进行了规制。

例如,《规定》第1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正常交易,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销售区域或者时间、参与促销推广活动等,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选择,妨碍、破坏交易相对方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规定》还要求,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包括强制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等。

“对适用传统规制条款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细化,对构成‘互联网专条’具体列举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细化,对其他类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细化,对法律责任的追究作了明确等。”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导、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丁茂中撰文指出,《规定》将进一步增强市场预期,进一步规范竞争秩序,进一步促进行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保护。